5月1日實施,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
時間:2023-03-31 13:47:04 來源: 點擊次數:次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廣告。
《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例如煙草(含電子煙)和處方藥。
二、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三、對須經審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布,不得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四、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的,不得在同一頁面或者同時出現相關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
五、《辦法》還指出,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具體來講,在網站、應用程序、社交媒體、搜索引擎、電子郵件等互聯網媒介上,直接或者間接地推薦、宣傳處方藥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都屬于互聯網廣告,都不得發布;在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內容的網頁或者視頻中,變相發布處方藥的信息,或者同時出現相關處方藥的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內容,也屬于互聯網廣告,也不得發布;在網絡直播、短視頻、博客等自媒體平臺上,利用自身影響力或者受他人委托,對處方藥進行推薦、評價、曬單等行為,也屬于互聯網廣告,也不得發布。